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金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金某向吸毒人员胡某某、周某某、杨某、张某某、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所得毒资共计人民币2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金某来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科工地上,与吸毒人员胡某某进行毒品交易。金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胡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
2.2020年3月25日2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金某购买1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象旅游城附近交易,后双方见面完成毒品交易。
3.2020年3月28日,吸毒人员杨某向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杨某向金某支付毒资人民币700元,并于当晚22时许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庄村见面完成毒品交易。
4.2020年4月6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与被告人金某达成毒品甲基苯丙胺交易协议,双方约定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庄村交易。后张某某向金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双方在王庄村完成毒品交易。
5.2020年4月7日17时许,吸毒人员齐某某与被告人金某达成毒品甲基苯丙胺交易协议,双方约定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庄村交易。后齐某某向金某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双方在王庄村完成毒品交易。
2020年4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金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周某某、杨某、张某某、齐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金某、证人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宋智华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现羁押于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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