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1,男,193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金某2,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金阅未,女,住上海市徐汇区长桥新村XXX号XX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敬,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金某1、金某2与被告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1、金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1、金某2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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