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某1与金某2、金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某1,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2,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3,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系被告金某3之女),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被告金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被告金某2、被告金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黄某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45%产权份额由原告金某1继承;2、判令被继承人黄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原、被告继承。事实和理由:金某4与被继承人黄某某系夫妻,生育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于1983年9月3日报死亡,黄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报死亡,黄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5年6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双阳支路房屋)产权登记至黄某某、金某1、金某3名下,三人按份共有,其中黄某某占45%产权份额、金某1占25%产权份额、金某3占30%产权份额。黄某某去世后,留有现金及银行存款共计304,779.81元,除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3135的定期存款尚未取出外,其余银行存款均已被原告取出,并由原告保管,现金也由原告保管。2017年9月5日黄某某生前单位发放抚恤金60,764元,2018年7月30日动迁组发放户口迁移费2500元,上述款项均转入原告银行账户,同意参照遗产处理。2017年5月,黄某某委托原告办理遗嘱公证预约登记,后原告至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为黄某某办理了遗嘱公证预约,预约办理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预约时,原告询问公证处工作人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公证处工作人员称需要准备遗嘱书等材料,原告询问有无模板,公证处工作人员让原告自行找一个模板,并告知最终以公证内容为准。因此,原告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了遗嘱模板。2017年6月4日,在双阳支路房屋内,黄某某填写了遗嘱,言明其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45%产权份额、工商银行账户余额及其他财产、权益均由金某1个人继承。因黄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死亡,故最终未办理公证遗嘱。原告认为该遗嘱虽系打印,存在瑕疵,但打印部分为标题性的格式内容,构成遗嘱的主要内容均由黄某某手写,系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某某在遗嘱上签字并加盖名章,也表明其认可遗嘱内容。因此,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黄某某名下双阳支路房屋内45%产权份额。在黄某某最后的时间里,原告承担了三分之二的照顾义务,如果按照法定继承,要求适当多分遗产。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原告均同意按份共有双阳支路房屋产权。2017年7月19日,原告自黄某某银行卡内取现30,000元,用于支付急诊治疗费用及后事费用,该款已全部用完;黄某某去世后,原告为黄某某购买墓地支付293,115元、购买骨灰盒支付2800元、支付落葬费用5200元,上述费用共计331,115元,要求在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
  金某2辩称,对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情况、遗产范围均无异议,同意分割被继承人黄某某遗留的遗产,但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认可遗嘱上的字迹是黄某某书写,但原告自认该遗嘱是为了办理公证遗嘱所起草的草稿,模板是其网上打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遗嘱上有黄某某填写的内容,但银行账号填写处均被划去,可以看出黄某某不想把财产留给原告,并且黄某某无法理解遗嘱上的内容,故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可。金某2夫妇与黄某某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后因妻子患病,所以才由原、被告三人轮流照顾黄某某,原、被告三人对黄某某都是尽孝心的,故遗产应当均分。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均同意按份共有双阳支路房屋产权。认可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取现的30,000元已全部用于支付黄某某的急诊治疗费用及后事费用,黄某某的墓地费用293,115元、骨灰盒费用2800元、落葬费用5200元,均由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共计331,115元,同意在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
  金某3辩称,对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情况、遗产范围均无异议,同意分割被继承人黄某某遗留的遗产,但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认可立遗嘱人处的签名系黄某某所写,但遗嘱上其余内容是否为黄某某书写无法确认。原告自认该遗嘱是网上打印的,是为办理公证遗嘱的草稿,黄某某虽然意识清楚,但记性不好,并且遗嘱内容也较难理解,如果旁边没有人指导,黄某某是无法理解、填写遗嘱的,故对遗嘱不予认可。关于对黄某某的照顾,黄某某原与金某2夫妇共同居住近三十年,2012年开始,黄某某单独居住,由原、被告三人轮流陪护,原、被告三人对黄某某都是尽孝心的,故遗产应当均分。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均同意按份共有双阳支路房屋产权。认可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取现的30,000元已全部用于支付黄某某的急诊治疗费用及后事费用,黄某某的墓地费用293,115元、骨灰盒费用2800元、落葬费用5200元,均由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共计331,115元,同意在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某4与被继承人黄某某系夫妻,生育金某2、金某1、金某3。金某4于1983年9月3日报死亡。黄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于2015年6月30日登记至黄某某、金某1、金某3名下,三人按份共有,其中黄某某占45%产权份额、金某1占25%产权份额、金某3占30%产权份额。
  截至2019年10月24日,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余额为30,658.92元。
  2017年7月23日,原告将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的五笔定期存款本息11,275.01元、15,731.68元、38,893.25元、32,411.03元、74,193.98元,转入原告名下尾号为048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2017年7月19日,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余额为91,982.79元,同日,原告自该账户内取现30,000元;2017年7月23日,原告将该账户内余额61,982元转入其名下尾号为048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7年8月3日,尾号为2502的账户进入500元;2019年4月21日,原告将该账户内余额516.10元转入其名下尾号为2142的银行账户;截至2019年7月1日,该账户余额为0元。
  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在黄某某去世时,该账户余额为4.03元;2019年4月21日,原告将该账户余额4.03元转入其名下尾号为2142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余额为0元。
  2018年3月21日,原告自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取现9.36元;截至2019年7月28日,该账户余额为0元。
  2017年7月19日,黄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余额为600.75元;2019年2月14日,原告自该账户内取现603元;2019年4月28日,原告自该账户内取现0.78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0元。
  黄某某名下上海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在黄某某去世时,该账户余额为0.67元,原告取现后,于2019年4月28日转入其名下尾号为048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黄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该银行卡未激活,无余额。
  2017年7月26日,原告将8500元存入其名下尾号为048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告陈述该8500元系其在整理黄某某遗物时发现的现金,系黄某某的遗产。
  2017年9月5日,原告名下尾号为048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60,764元,原告陈述该款系黄某某生前单位齐齐哈尔路第一小学发放的抚恤金。
  2018年7月30日,原告名下尾号为048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2500元,原告陈述该款系动迁组发放的户口迁移费。
  2017年5月26日,黄某某书写委托书一份,委托金某1办理遗嘱公证预约登记。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遗嘱保管预约单》【编号:(2017)沪杨证预字第1192号】显示,黄某某遗嘱公证预约办理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上午10:30。
  审理中,原告提供黄某某订立的遗嘱一份、黄某某书写遗嘱的照片,证明遗嘱空白处均由黄某某填写。原告陈述该遗嘱模板由其从网上下载打印,2017年6月4日,黄某某在双阳支路房屋内填写遗嘱,在场人为原告一人。该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黄某某),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23)年(3)月(12)日,家庭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28)弄(3)号(702)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遗嘱执行人姓名:(金某1),性别:(男),家庭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28)弄(3)号(702)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于(2017)年(6)月(4)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本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房产: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1)处,其具体情况如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28弄3)号(702)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沪房地杨字2015第013359号黄某某45%);2.存款:(1)本人目前在(工商)银行开设账号为(/)的账户,账户中共有存款人民币(/)元(工资卡);(2)本人目前在(工商)银行开设账号为(/)的账户,账户中共有存款人民币(/)元(定期);二、财产继承: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金某1)个人继承,性别:(男),出生日期:(1951)年(3)月(30)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与本人关系:(母子);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上述遗嘱内容中,括号内的内容由黄某某书写,其余内容系打印。被告金某2、金某3均认为遗嘱无效。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1、黄某某留有现金及银行存款共计304,779.81元,除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余额外,黄某某名下其余银行账户的余额均已被原告取出,由原告保管,现金亦由原告保管;2、黄某某生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60,764元、动迁组发放的户口迁移费2500元,均由原告保管;3、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取现的30,000元已全部用于支付黄某某的急诊治疗费用及后事费用,黄某某的墓地费用293,115元、骨灰盒费用2800元、落葬费用5200元,均由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共计331,115元,同意在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
  审理中,原、被告就黄某某留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抚恤金、户口迁移费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余额归原告所有,原告向金某2支付11,476.27元、向金某3支付12,976.27元。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黄某某去世后,其子女即金某2、金某1、金某3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供的系争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原告陈述的系争遗嘱形成过程,原告从网上下载打印遗嘱模板,由黄某某阅看、填写并签字确认,故系争遗嘱内容并非由黄某某一人独立完成,遗嘱中的打印内容属于他人代书,故系争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自认黄某某填写遗嘱时,在场人仅有原告一人,故原告提供的系争遗嘱,既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无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系争遗嘱无效,被继承人黄某某遗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原、被告一致确认双阳支路房屋内45%产权份额系黄某某的遗产,并一致同意按份共有双阳支路房屋产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对黄某某承担较多照顾义务为由要求多分双阳支路产权份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黄某某名下双阳支路房屋内45%产权份额由原、被告三人均分,即每人继承15%产权份额。继承后,双阳支路房屋产权由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其中金某1占40%产权份额、金某2占15%产权份额、金某3占45%产权份额。审理中,原、被告就黄某某留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抚恤金,户口迁移费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被告金某3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金某1占40%产权份额、被告金某2占15%产权份额、被告金某3占45%产权份额,因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被告金某3各承担三分之一;
  二、被继承人黄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本息归原告金某1所有;
  三、原告金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金某2支付11,476.27元、向被告金某3支付12,976.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6元,减半收取计10,188元,由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被告金某3各负担3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廖  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