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1,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2,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4(系被告金某2之子),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3,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被告金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金某1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冯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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