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1,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2,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民、被告金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西大街XXX号一上一下楼房(56.85平方米)及一间平房(16.2平方米)进行法定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金益璋(1993年9月21日死亡)与周美芳(2013年6月7日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和被告两人。两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西大街XXX号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平房,两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因原告出嫁后,被告长期与两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两被继承人先后亡故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原告考虑被告对两被继承人生前照顾比较多,应当多得原则,故主动向被告提出,要求分得一间平房,一上一下楼房则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已原告已出嫁为由,拒不同意。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已出嫁,且两被继承人均由被告照顾,故上述房屋应由被告全部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金益璋(1993年9月21日死亡)与周美芳(2013年6月7日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和被告两人。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早于两被继承人死亡。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西大街XXX号土地使用者为被继承人周美芳,用地面积为9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49平方米。两被继承人生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两人生前未留有遗嘱。2019年5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登记簿、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泰居民委员会、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两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原、被告系两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现原告认可两被继承人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要求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平房中的一间平房,尚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西大街XXX号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平房中,一上一下楼房由被告金某2继承,归被告金某2所有;一间平房由原告金某1继承,归原告金某1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原告金某1已预交),由原告金某1负担471元,由被告金某2负担9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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