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1,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某2,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某1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金某2名下存款人民币2,196,18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某2名下存款2,196,18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某1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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