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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