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桂娟,女,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新娟,女,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连娟,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国弟,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国汀,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桂娟、金新娟、金连娟与被告金国弟、金国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金桂娟、金新娟、金连娟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桂娟、金新娟、金连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桂娟、金新娟、金连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桂娟、金新娟、金连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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