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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龙与黄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桂龙,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萍,女,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伟,上海塞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桂昌,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港村金光431号。
  第三人:金立,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西区456号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伟,上海塞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桂龙与被告黄萍、第三人金桂昌、金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桂龙撤回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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