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0x0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工人员,家住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24日,我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金溪县公安局再次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金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害人付xx的左手第4指的损伤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李xx造成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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