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XX号
被不起诉人王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XX镇XX村XX组XX号。
辩护人:王辉庭,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经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现已审查终结。
金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6日17时许,王XX与彭XX在金溪县XX镇XX村XX沙场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王XX用菜刀砍伤彭XX,彭XX头部和手部受伤,彭XX也用菜刀砍伤王XX,王XX头部和手部受伤。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王XX、彭XX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均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金溪县公安局没有查明,被不起诉人在遭受到不法侵害人彭XX的侵害后,抢下彭XX的菜刀,反砍彭XX,至彭XX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XX主观上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害人彭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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