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永立,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梅红,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全兵,负责人。
被告:舒六清,男,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梁昊乾,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张小强,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陈宝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上海市锦天城(深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斌侠,上海市锦天城(深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永立、李梅红与被告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舒六清、梁昊乾、张小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纠纷已被公安部门以宝公(经)立字[2018]104033号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具有关联性,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故本案应当作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金永立、李梅红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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