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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洪声与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志锋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洪声,男,1949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达尔文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志锋。
  被告:叶志锋,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晓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金洪声与被告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志锋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洪声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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