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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莲与上海笃铁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4995号
  原告:金海莲,女,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笃铁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冠周,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金海莲与被告上海笃铁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金海莲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莲撤回起诉。
  审判员   傅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倩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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