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赛花。
委托代理人康晓波,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范华表。
被告范华表,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夏凤利,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述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范华表、夏凤利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需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范华表、夏凤利保理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玉娟
书记员:张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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