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湖县舒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
法定代表人:戴书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婕,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慧,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邢加兴,总经理。
原告金湖县舒雅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1月13日金湖县舒雅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湖县舒雅制衣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湖县舒雅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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