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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炳辉、李勤秀与濮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炳辉,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勤秀,女,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春明,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金炳辉、李勤秀与被告濮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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