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爱武,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冬梅,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金爱武诉被告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金爱武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爱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39元,由原告金爱武负担。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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