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爱菊与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爱菊,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爱菊与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爱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爱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6,73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起,原告至被告处工作,担任小烫一职,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共计6,737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6日,原、被告签署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一份,主要内容约定:协议期限自本聘用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3月6日终止,合同到期通过双方协商无异议,即自动延续一年。被告按八小时计时工资形式,按月支付原告薪酬,加班另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1、协议期满;2、原告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者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协议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8-9月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一份,其中显示原告金爱菊8月工资3,362元,9月工资3,375元,合计6,737元。该明细表下方加盖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印章。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原告自2017年2月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小烫一职,劳务报酬为每月2,576元,加班费另算,如果有请假会扣除相应的报酬。劳务报酬按月结算。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聘用协议是2019年3月6日续签的,之前双方签署的聘用协议已经到期。原告的劳务报酬已结算至2019年7月份,故本案原告诉请的是2019年8月和9月份的劳务报酬。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务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拖欠劳务员工工资明细表,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6,737元未付,现被告拖欠上述款项不付,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爱菊劳务报酬6,7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藤川高级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