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玉娟,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华,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根娣,女,194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金玉娟申请宣告徐根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玉娟诉称,申请人金玉娟系被申请人徐根娣的女儿。被申请人2016年12月份被诊断为脑梗塞,2017年10月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表达意见。为维护徐根娣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宣告徐根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根娣,女,194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金玉娟之母。2019年8月29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徐根娣患血管性痴呆,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根娣患有血管性痴呆,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徐根娣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至于金玉娟的监护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金玉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敏
书记员:林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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