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玉英,女,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黄丽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
委托代理人谈啸,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负责人王震东。
委托代理人杨剑,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英与被告江苏美润食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8元,减半收取计1,679元,由原告金玉英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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