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玮,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暐,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国安,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金玮与被告关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金玮承担。(已付)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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