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抒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抒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开具借条,承诺几日内就可归还借款,原告即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8年7月5日,被告找到原告,告知原告其无法及时归还借款,并以另支付1,000元借款利息作为条件与原告协商延长借期至2018年7月21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方案。同日,被告重新开具了借条,承诺于2018年7月21日向原告给付11,000元。然而直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还款。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亦违反了《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本院,望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季某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述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对本案实施调解。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上述借条、微信转账凭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借款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全部借款,现原告并未主张相应利息而仅主张本金10,000元的,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金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季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艨
书记员:李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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