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瑜,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万里店,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朱勤,区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万里店、被上诉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金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何 冰
审判员:陈 樱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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