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志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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