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敏与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某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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