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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敏与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敏与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某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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