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石敏,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祥龙,男,194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石敏与被告施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金石敏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石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石敏负担。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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