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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福鸽与保定亿家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福鸽,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亿家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闫庄乡高庄村。法定代表人高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杨,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增斌,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涛,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清苑县。

原告金福鸽诉称,2016年8月22日被告亿家舒公司、高杨和原告金福鸽在保定市竞秀区签订了028号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利息为月2%。同日,被告刘海涛就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该款项向被告高杨交付,现该笔借款已超过约定期限,被告并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和高杨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共计240000元;请求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0000元,刘海涛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适用普通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是清苑县,故本案应移送至清苑县管辖。
原告金福鸽与被告保定亿家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舒公司)、高杨、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和被告保定亿家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高扬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六项约定,“因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管辖听证中,被告高杨陈述双方签订合同地点在保定市直隶大厦,原告对合同签订地点陈述不清,原告对合同签订地点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保定市直隶大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原、被告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管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清苑区,属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高杨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清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清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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