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金秀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正式立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金秀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金秀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秀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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