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秀英,女,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祥辉,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金秀英与被告徐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正式立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金秀英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金秀英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秀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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