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秀贞,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何健欣,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天。
被告:赵玉琦,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秀贞、何健欣与被告赵玉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秀贞,原告何健欣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天,被告赵玉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秀贞、何健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漏水对原告家中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卫生间墙体、房间墙体发霉及柜体变形;2.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因被告防水及水管问题多次漏水,多年漏水致使原告居住环境变差,为此原告于2016年9月底开始重新装修,2016年12月上旬,原告刚装潢好的厨房又遭楼上漏水,2017年7月27日,再次因为被告家水管接口损坏造成原告家卫生间严重漏水,卧室墙体、吊顶、博古架受损,2017年8月18日再次漏水,原告找物业、居委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承诺修理但至今未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赵玉琦辩称,原告家中漏水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说的七八月份漏水,当时被告正在外地不存在漏水的问题,当时和原告沟通过考虑到邻居关系,被告同意给被告修复墙面,2016年给原告修复了厨房,2017年给原告修复了卫生间。被告已经就漏水部位进行修复,不存在再修复的说法,被告的漏水原因是原告非法拆除墙体导致的,与被告家无关。司法鉴定只能对建筑学上的特点和客观成因进行分析,不能对事情本身的对错进行认定。鉴定人员偏听原告单方陈述,偏信银桥物业的证明,故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金秀贞、何健欣与被告赵玉琦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金秀贞、何健欣系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赵玉琦系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因被告家多次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受损,原告于2016年9月再次装修,之后又发生漏水。2018年4月25日闵行区颛桥镇银桥花园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记载:2018年1月下旬,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与301室因房屋渗水要求居委出面调解。我居委分别就当事人了解了情况并进行上门核实情况,由于401室承认因自家漏水导致301渗水,故作出如下调解方案:401室诸女士同意2,000元用于301室的修复,500元作为赔偿。诉讼中原告确认现在被告家漏水已经修复。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2018年6月11日,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301室漏水原因系401室公用卫生间淋浴间管道破损,401室卫生间淋浴间管道破损后未及时进行修复处理,加重了受损程度和受损范围,受损部位影响了301室房屋美观及正常使用,修复方案:1.修复前拆除公用卫生间吊顶,修复后进行恢复2.4m2,铲除板底受损部位腻子及涂料,重新批嵌,涂刷涂料2度2m2,铲除卫生间吊顶上部受损墙面的腻子及涂料,重新批嵌,涂刷涂料2度3m2;2.拆除次卧木质古董架(130mm*2830mm*2222mm(h),拆除古董架上部紧及侧面石膏板1.5m2,拆除次卧北侧、西侧顶面石膏线条(h=100mm)5.14m2,铲除顶面受损腻子及涂料2m2,铲除北墙面受损腻子及涂料1.97m2,铲除西墙面受损腻子及涂料1.92m2,重新制作安装木质古董架(130mm*2830mm*2222mm(h),重新制作安装古董架上部及侧面石膏板1.5m2,重新制作安装西侧和北侧石膏线条5.14m2,重新对墙面、顶面批腻子,涂刷涂料3度7.39m2,对顶面、西墙面、北墙面相邻墙面涂刷涂料1度17.2m2。原告支出鉴定费18,000元。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修复费进行司法审价,结论为总金额19,444.30元,其中项目措施费,共用卫生间及次卧设备、设施保护费1,000元、保洁费200元、垃圾清运费800元,税后补差,因房屋修缮在外租房费用5,0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8,000元。
经被告申请,栾瑞华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如下:其系上海亦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家房子是其公司装修的,是通过朋友介绍于2016年9月装修,包工包料,装修方案是原告出的。古董架是把墙壁拆除一半,把古董架装进去。原告认为该公司前年已经停业,该证人已经因诈骗罪被判刑,证言是另一个人微信写好传给证人,给了证人八千元,认为证言没有证明效力。如果被告有异议,原告同意再次做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对相邻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认为漏水不是其造成的,后原告申请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证明301室漏水原因系401室公用卫生间淋浴间管道破损,401室卫生间淋浴间管道破损后未及时进行修复处理,加重了受损程度和受损范围,受损部位影响了301室房屋美观及正常使用。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质,从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的方式与过程、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的过程来看,均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为查明漏水原因而支出的鉴定费、评估费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玉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秀贞、何健欣19,44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11元,由被告赵玉琦负担;鉴定费18,000元和评估费8,000元,由被告赵玉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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