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美佳,女,1976年8月1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褚红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杆,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美佳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2018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美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美佳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