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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美佳与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美佳,女,1976年8月1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桃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褚红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先杆,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美佳与被告上海纯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2018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美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美佳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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