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群枝,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秋,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群枝诉被告王一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群枝未在诉讼费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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