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群枝与王一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群枝,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秋,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群枝诉被告王一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群枝未在诉讼费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