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胜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配勇。
被申请人:刘言刚。
被申请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言刚,董事。
申请人金胜荣与被申请人刘配勇、刘言刚、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胜荣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配勇、刘言刚、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胜荣、担保人赵小平、金钦、金欢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胜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配勇、刘言刚、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金胜荣、担保人赵小平、金钦、金欢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胜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杨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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