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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友与上海交运锦湖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茂友,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余益荣,女,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琨,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运锦湖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白鹿,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茂友与被告上海交运锦湖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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