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荣田,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风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傅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荣田与被告上海和风来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金荣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荣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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