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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荣田与上海和风来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荣田,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风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傅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荣田与被告上海和风来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金荣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荣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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