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莉娅,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貔祥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大海,总经理。
被告:高大海,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莉娅与被告上海貔祥实业有限公司、高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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