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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莉娅与上海貔祥实业有限公司、高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莉娅,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貔祥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大海,总经理。
  被告:高大海,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莉娅与被告上海貔祥实业有限公司、高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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