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行情,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红,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行情与被告赵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行情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8元,减半收取3,889元,由原告金行情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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