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观庆,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玉龙,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澍,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申磬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会庆。
原告金观庆与被告上海申磬产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观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金观庆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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