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贝贝,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佳,总经理。
原告金贝贝诉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金贝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贝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