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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赫哲与邱洪波、石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金赫哲,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洪波,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省涿州市。
  被申请人:石丹,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省涿州市。
  申请人金赫哲与被申请人邱洪波、石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赫哲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洪波、石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赫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邱洪波、石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20元,由申请人金赫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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