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连华,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多,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职务不详。
申请人金连华诉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钱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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