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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雯与金贤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金逸雯,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吴洁,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贤根,男,193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逸雯与被申请人金贤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金逸雯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申请人金逸雯申请撤回申请,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金逸雯撤回申请。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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