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锦钰,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佳丽,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锦钰与被告王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佳丽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薛 霞
书记员: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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