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雁,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荫斌,执行董事。
  被告: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用名: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锡城,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波,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延伸段19号96幢。
  法定代表人:杨荣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芸,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雁与被告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佳公司)为第三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销,被告变更为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金雁,被告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波、第三人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秀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雁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及就业补贴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1,1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9月15日进入申佳公司工作,2010年12月9日原告与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原告与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非本人因素发生变更,由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第三人支付协议书约定款项。同日原告与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原工作场所工作。2019年3月1日原告的工资和社保转由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并缴纳,由于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故三方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三方协议,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及就业补贴101,18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辩称,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央企下属企业,2019年根据国资委关于层级压减的工作部署,与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中节能(杭州)物业有限公司承继,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工商注销。中节能(杭州)物业有限公司目前更名为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方便处理上海员工的劳动关系等事宜,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上海分公司。原告的劳动关系目前归属于该上海分公司,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待遇均保持不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方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是非原告自身原因离开仪电和环保园区系统内安排的工作时才需要支付,现原告仍在环保园区工作,故三方协议约定的条件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且该协议中约定的支付主体是第三人,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第三人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三方协议条件并未成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9月15日至2010年12月期间原告在第三人处工作。2010年12月9日原告、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的用人单位变更为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在第三人处的工作年限对应的补偿金(含工伤、征地吸劳、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等)64,188元,以及就业补贴36,000元,给予锁定,最终由第三人支付。原告与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因非本人因素发生变更(仪电和环保园区系统内安排的工作除外)依法需支付上述费用时,原告在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实际工作年限的补偿金由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锁定的补偿金和就业补贴由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第三人一并支付。原告签订三方协议后,自2011年1月起进入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工作地点仍为长江西路XXX号,原告在该岗位、该地点工作至今。
  又经查,2019年2月3日,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上海国际节能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27日,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青年报》公告,内容为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续,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合并后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继,后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节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为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清税证明,内容为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工商注销。
  又经查,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及就业补贴101,188元并自2019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仲裁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节能(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系国家政策所致,原告的劳动合同由承接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告与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三方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因非原告本人因素发生变更(仪电和环保园区系统内安排的工作除外)时,补偿金和就业补贴由中节能(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但本案中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发生根本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发放均未受任何影响,用人单位只是因政策进行合并,未影响原告任何权益,故由被告支付补偿金和就业补贴的条件未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及就业补贴101,1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明霞

书记员:龙梦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