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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雨声与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雨声,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告金雨声诉被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雨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雨声负担(免交)。

审判员:姚迪骁

书记员:邹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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