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雨晨,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雯婷,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雨晨与被告丁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金雨晨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金雨晨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雨晨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金雨晨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章 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