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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许丽英
书记员:吴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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