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静忠,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学琴,女,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菊,住上海市。
原告金静忠与被告施学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春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建的防盗围栏(南边阳台)、防盗窗(西边窗户和北边窗户),排除不安全隐患。事实理由:原告是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4室”)业主,原告是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04室”)业主,双方系邻居,被告擅自在南阳台、西边传呼和北边窗户外安装防盗围栏、防盗窗,向外延伸宽达80厘米左右,外人很容易攀爬防盗窗行窃,对原告的居住安全造成隐患,现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施学琴辩称,被告家住二楼,楼层较低且一楼也安装了防盗窗,从安全角度考虑被告在南阳台、北窗、西窗均安装了防盗窗,向外延伸约70厘米,安装时原告也未阻止,被告认为并未对原告居住安全带来隐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房屋产权信息、户籍信息、照片等、被告围绕抗辩意见提供了房产信息、照片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
2、被告在204室房屋房屋南阳台、北面窗户及西面窗户外均安装了防盗围栏,延伸出墙面约70厘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以不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限。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在其阳台及窗外内安装的防盗围栏过宽过大,客观上对原告的居住安全造成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的防盗围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施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XXX室房屋南阳台、北侧窗户及西侧窗户外安装的防盗围栏,消除安全隐患。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施学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继峰
书记员:王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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