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骑锋,男,1979年0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奕,女,1978年05月0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孙建兴,男,1972年0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金骑锋与被申请人潘奕、孙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骑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奕名下价值人民币1,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奕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160,000元的房产份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金骑锋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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