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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骑锋与潘奕、孙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金骑锋,男,1979年0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奕,女,1978年05月0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孙建兴,男,1972年0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金骑锋与被申请人潘奕、孙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骑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奕名下价值人民币1,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奕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160,000元的房产份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金骑锋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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