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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与上海昊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鸿,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伦。
  原告金鸿诉被告上海昊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金鸿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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