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鸿,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伦。
原告金鸿诉被告上海昊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金鸿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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