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鹏,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鹏诉被告上海峰顺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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