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金革新(系原告金某某儿子),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徐永泉,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芳,女,成年,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新村6幢15号4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永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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